南方日報訊(記者/甘超強 通訊員/李天鴻)16日,河源市紀委監察局通報了近年來查處的7起典型案件,涉案人員10人,除2人移送司法機關正在處理之中,其他8人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,6人已被判刑。
  7起典型案件如下——
  案件一:東源縣新港鎮委原書記古新強(副處級)等涉嫌貪污案
  2010年至2012年期間,古新強與該鎮原鎮長陳小華一起,通過虛報項目騙取上級財政部門、移民部門專項資金共110萬元,再利用虛假工程開虛假髮票報賬,用於沖減兩人從鎮府支取的公款。2013年11月29日,古新強、陳小華因涉嫌貪污問題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,相關案情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  案件二:河源職業技術學院圖書館原館長邵魁德(副處級)受賄案
  2009年至2011年間,邵魁德利用職務之便,為圖書供應商賴某某提供便利,使其最終獲得了兩次共98萬元的圖書採購項目,事後收受賴某某賄賂共7.03萬元。邵魁德因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、緩刑4年,同時受到開除黨籍處分。
  案件三:市公安局看守所原政治教導員塗亞造徇私舞弊案
  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間,塗亞造利用職務便利,伙同市看守所醫務室負責人吳某某和市人民醫院醫生蔣某某、張某某做出虛假醫學鑒定,致使不符合條件的罪犯林崇中、劉益民先後被暫予監外執行。塗亞造因此收受林崇中、劉益民所送共3.06萬元。塗亞造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,同時受到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。
  案件四:市中心血站原站長楊小強受賄案
  2009年至2011年期間,楊小強借購買汕頭市華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產的血袋之機,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回扣款17.09萬元。楊小強因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、緩刑5年,同時受到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。
  案件五:源城區東埔國土資源所原所長曾宇生充當保護傘案
  2011年4月間,曾宇生髮現源西街道辦莊田村村民黃某某在轄區內一空地建房(黃某某非該土地權屬人,且未辦理任何證件),當即出面阻攔。2011年12月下旬,黃某某通過他人送給曾宇生5萬元,曾宇生遂答應不再阻止其施工,並承諾如土管隊等部門查處其違建問題時可以出面理順關係。曾宇生因受賄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、緩刑4年,同時受到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。
  案件六:龍川縣林業局原副局長王偉民等私分公款案
  2009年間,王偉民與龍川縣林業局營林股原股長李振偉、營林股原副股長謝俏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合伙違 規套取營林資金66萬多元,存入謝俏榮開設的個人存摺並計營林股“小錢櫃”收入,3人在營林股小錢櫃中各分得2萬元、1.6萬元、1.6萬元。王偉民因貪污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、緩刑3年,同時受到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;李振偉、謝俏榮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、行政記大過處分。
  案件七:連平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黎錦增非法採礦、受賄案
  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間,黎錦增伙同張維順等在陂頭鎮塘田村細山下焦頭角非法開采稀土礦,其中黎錦增占有40%股份(含10%乾股),其間共產出稀土6噸多,銷售得款57萬多元。2011年11月中旬,黎錦增以臨近年終缺錢用為由,通過張維順向共同開礦老闆李某某索要5萬元。2012年2月26日,連平縣公安局對該縣陂頭鎮非法開采礦產案進行立案偵查,黎錦增利用職務之便,向該案犯罪嫌疑人張維順通風報信,致使張維順不能及時歸案。黎錦增因非法採礦罪、受賄罪、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,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,同時受到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。
  該市紀委監察局要求,全市黨員幹部要舉一反三、引以為戒,常思貪欲之害,常懷律己之心,慎權、慎欲、慎微、慎獨、慎友,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,切實做到為民、務實、清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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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打印本頁責編:周選彬  (原標題:河源市紀委通報7起典型案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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